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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伟金属制品厂与寿光市北关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国伟金属制品厂,寿光市北关建筑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31-1号原告临朐县国伟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型材市场东首路北。被告寿光市北关建筑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区北环路4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国伟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寿光市北关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市北关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954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市北关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954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