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终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扬州天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天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谢清,孙志娟,姜吉海,王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天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孙志高,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399号。负责人李贵标,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谢清。原审被告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仁兆。原审被告谢清。原审被告孙志娟。原审被告姜吉海。原审被告王虎香。上诉人扬州天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及原审被告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谢清、孙志娟��姜吉海、王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按其在法院约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坚审判员 杨 松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尤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