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董文文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17号罪犯董文文,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生,硕士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文文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董文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文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文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文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