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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清芳与郭尔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芳,郭尔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杨清芳,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百胜,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系杨清芳之夫。被执行人郭尔佳,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杨清芳与郭尔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清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郭尔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