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政与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刘政,居民。被告尹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与被告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政负担。审 判 长 谢永宁代理审判员 徐全兴人民陪审员 张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