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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政与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刘政,居民。被告尹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与被告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政负担。审 判 长  谢永宁代理审判员  徐全兴人民陪审员  张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