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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9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国锋与宣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国锋,宣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970-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锋。被执行人宣林丽。陈国锋诉宣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林丽支付人民币248650.00元及执行费36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宣林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9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承华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