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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与何国庆、张雪招、王能孚、黄福晓、王炜、何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何国庆,张雪招,王能孚,黄福晓,王炜,何东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住所地武平县。负责人李龙芳主任。被告何国庆,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张雪招,女,1984年4月9日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被告王能孚,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黄福晓,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王炜,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何东平,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与被告何国庆、张雪招、王能孚、黄福晓、王炜、何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