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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贵与张立军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赵贵,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贵与被执行人张立军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为永吉县黄榆乡乱木桥村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农仲裁字(2014)第13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申恒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