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济宫与张陈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济宫,张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林济宫,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张陈清,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林济宫与张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林济宫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闽晶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