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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紫怡与石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紫怡,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13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135号申请执行人王紫怡,女,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石刚,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王紫怡诉被告石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商)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石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紫怡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撤离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XXX弄XXX号房屋并将该房屋的钥匙、车库遥控器返还申请人;支付2015年4月的房屋租金3,500元;将上述房屋的车库及客厅恢复原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搬离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XXX弄XXX号房屋,但未返还该房屋的钥匙及车库遥控器,未将该房屋车库及客厅恢复原状;此外,本院还先后至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股权登记,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租金3,50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石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搬离,本案未执行到位部分,因被执行人去向不能,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紫怡与被执行人石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高甜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徐 杰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甜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