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么乃诉被告马麦木都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某,男,现年63岁,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进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