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栾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