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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张楠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侯激流,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宏杰,该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楠楠,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理人:张志磊,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张楠楠之父。委托代理人:郜元俊,平顶山市新华区“148”法律服务所。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张楠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3)临鉴字第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为黄庭杰、路永刚、李光源三人,但路永刚、李光源于2015年4月10日共同出具的《说明》证明了二人并未参与上述鉴定工作,也未在鉴定中签名确认,该鉴定是黄庭杰一人所为。因此,涉案鉴定程序违法,原审采信错误,故依法请求再审。张楠楠提交意见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再审主张与事实不符。路永刚、李光源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关于2015年4月10日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路永刚、李光源向平顶山二院出具的﹤说明﹥的说明》一份,证明二人全程参与了(2013)临鉴字第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工作,同时对其2015年4月10日出具的《说明》声明无效。因此,涉案鉴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1年7月27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张楠楠因摔伤,入住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检查显示,张楠楠颅内有星点少量出血,诊断为脑出血、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右额顶脑挫裂伤。后张楠楠病情加重,没有及时开颅手术治疗,颅内形成巨大血肿,长时间压迫脑组织,导致脑组织大面积软化(坏死)。经鉴定张楠楠的伤情被评定为二级伤残。2013年10月16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委托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13年11月13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平正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张楠楠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80-85%。本案中,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路永刚、李光源二人出具的《说明》一份,以此证明路永刚、李光源二人未参与涉案鉴定工作,鉴定程序违法。再审审查期间,路永刚、李光源出庭进行作证,二人均明确承认其全程参与了涉案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予以认可。同时,二人声明其2015年4月10日出具的《说明》无效,二人2015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2015年4月10日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路永刚、李光源向平顶山二院出具的﹤说明﹥的说明》为有效证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上述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审采信上述鉴定并无不当。综上,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