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房金财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69号罪犯房金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2)青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金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民事赔偿一万四千九百八十元,不得假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7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房金财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房金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获记功、表扬各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房金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房金财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金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