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执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胡银根与任建华、卢善平、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根,任建华,卢善平,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804号申请执行人胡银根被执行人任建华被执行人卢善平被执行人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渝民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建华、卢善平、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款项(或单位收入、住房公积金)5225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风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