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立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荆州华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成民、谢子平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华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成民,谢子平,谢国忠,谢茂芝,李青峰,廖初祥,谢得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初字第14号原告荆州华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吴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成民。被告谢子平。被告谢国忠。被告谢茂芝。被告李青峰。被告廖初祥。被告谢得升。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华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民、谢子平、谢国忠、谢茂芝、李青峰、廖初祥、谢得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华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