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100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3-1号原告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大力浩然电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浩然电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大力浩然电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制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松定,太平洋制泵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力浩然电工公司与被告太平洋制泵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力浩然电工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太平洋制泵公司10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愿以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大力浩然电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平洋制泵公司10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