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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江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斌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江斌,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江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于同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江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江斌在桂平市江口镇盘石村村口自家的废旧回收店,以270元的价格将一辆从他人手中买来的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4536元)转卖给黄某。经查,该车车主系麦某,由曾某于2013年6月6日停放在平南县安怀镇安怀卫生院内停车场时被盗。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发还给车主麦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江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登记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报税联、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曾某证言、价格鉴定��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并转卖,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江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江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江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江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蒙列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