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93-1号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古宏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人民陪审员 谢爱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闫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