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心德、王家俊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德,王家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义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心德,男。2010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3月3日被界首市看守所羁押,于2015年3月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家俊,男。2010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2月9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16日10时许,徐栋(另案处理)来到位于义马市振兴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南的郭某某经营的乾元宾馆,以做药材生意需要长期租住为由与郭某某攀谈,并让郭某某了解到红花蛇药材具有可观的利润和良好的销路。徐栋还称认识收购红花蛇药材的毫州市安利达药业有限公司驻三门峡办事处的员工赵杰,该赵杰是由被告人王家俊假扮。之后卖红花蛇的被告人刘心德到郭某某经营的宾馆卖红花蛇,称听说该宾馆里收红花蛇,2014年12月20日郭某某第一次从刘心德处购买红花蛇药材并卖给王家俊获利189元,2014年12月22日郭某某用37660元收取刘心德带去的991条红花蛇并与收红花蛇的王家俊联系,王家俊称23日取货。事后,王家俊断绝与被害人郭某某的联系,郭某某被骗现金37660元。2、2014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刘心德来到渑池县城关镇文化街被害人邵某某经营的瑞和宾馆,以做药材生意需要长期租住为由与邵某某攀谈,并让邵某某了解到红花蛇药材具有可观的利润和良好的销路,刘心德还称认识收购红花蛇药材的毫州市安利达药业有限公司驻三门峡办事处的员工赵杰,该赵杰是由被告人王家俊假扮。之后卖红花蛇的徐栋到邵某某经营的宾馆卖红花蛇。称听说这里收红花蛇。2014年12月20日邵某某第一次从徐栋处购买红花蛇药材并卖给王家俊获利189元,2014年12月22日邵某某用39820元收取徐栋带去的1040条红花蛇并与收红花蛇的王家俊联系,王家俊称23日取货。事后,王家俊断绝与被害人邵某某的联系,邵某某被骗现金39820元。3、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刘心德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宾馆的人,王家俊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8000元。4、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王家俊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宾馆的人,刘心德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2214。5、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一道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王家俊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宾馆的人,刘心德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56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某、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以买卖红花蛇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心德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王家俊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6日10时许,徐栋(另案处理)来到位于义马市振兴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南的郭某某经营的乾元宾馆,以做药材生意需要长期租住为由与郭某某攀谈,并让郭某某了解到红花蛇药材具有可观的利润和良好的销路。徐栋还称认识收购红花蛇药材的毫州市安利达药业有限公司驻三门峡办事处的员工“赵杰”,该“赵杰”是由被告人王家俊假扮。之后卖红花蛇的被告人刘心德到郭某某经营的宾馆卖红花蛇,称听说该宾馆里收红花蛇。2014年12月20日郭某某第一次从刘心德处购买红花蛇药材并卖给王家俊获利189元,2014年12月22日郭某某用37660元收取刘心德带去的991条红花蛇并与收红花蛇的王家俊联系,王家俊称23日取货。事后,王家俊断绝与被害人郭某某的联系,郭某某被骗现金376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视频资料;物证照片;书证:名片复印件、药材价格表、郭某某的辨认笔录等。2、2014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刘心德来到位于渑池县城关镇文化街邵某某经营的瑞和宾馆,以做药材生意需要长期租住为由与邵某某攀谈,并让邵某某了解到红花蛇药材具有可观的利润和良好的销路。刘心德还称认识收购红花蛇药材的毫州市安利达药业有限公司驻三门峡办事处的员工“赵杰”,该“赵杰”是由被告人王家俊假扮。之后卖红花蛇的被告人徐栋到邵某某经营的宾馆卖红花蛇,称听说这里收红花蛇。2014年12月20日邵某某第一次从徐栋处购买红花蛇药材并卖给王家俊获利189元。2014年12月22日邵某某用39820元收取徐栋带去的1040条红花蛇,并与收红花蛇的王家俊联系,王家俊称23日取货。事后,王家俊断绝与被害人邵某某的联系,邵某某被骗现金398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人李书芬的证言;邵某某、李书芬的辨认笔录等。3、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一道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刘心德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李某某宾馆的人,王家俊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在河南省淅川县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8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等。4、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一道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王家俊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宾馆的人,刘心德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书证:郭某某的辨认笔录,名片,药材价格表等。5、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一道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王家俊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宾馆的人,刘心德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5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名片,药材价格表等。另查明,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及同案犯徐栋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谅解书。另查明,被告人刘心德2010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家俊2010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综合性证据: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发地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129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犯诈骗罪,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同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刘心德、王家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当庭认罪悔罪;3、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心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家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建功人民陪审员 周淑英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