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滕奉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滕奉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439号原告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区俊凌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均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超,该公司职员。被告滕奉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奉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金伟速 录 员  周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