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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旭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旭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丁其新。委托代理人王怀,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旭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旭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继勇人民陪审员  林友清人民陪审员  温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