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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聂太阳与胡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太阳,胡全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聂太阳,男,汉族。被告胡全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太阳诉被告胡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太阳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胡全民资产转移、转让,追讨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太阳以被告胡全民资产转移、转让,追讨困难为由申请撤诉。原告聂太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太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聂太阳承担。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喻斌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