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聂太阳与胡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太阳,胡全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聂太阳,男,汉族。被告胡全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太阳诉被告胡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太阳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胡全民资产转移、转让,追讨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太阳以被告胡全民资产转移、转让,追讨困难为由申请撤诉。原告聂太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太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聂太阳承担。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喻斌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