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孙明亚与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亚,孙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967号原告:孙明亚。被告:孙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亚诉被告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亚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明亚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明亚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