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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三妮,一审被告胡冰洋、郑文明、刘淑珍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负责人:赵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三妮,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蔡慧娟,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胡冰洋,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一审被告:郑文明,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刘淑珍,女,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三妮,一审被告胡冰洋、郑文明、刘淑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