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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诉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艳珠、吴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吴艳珠,吴宝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0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法定代表人姚雷,部队部长。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吴艳珠,女,汉族,1970年10月4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第三人吴宝珠,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诉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艳珠、吴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00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