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常维新与李化良、杨井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维新,李化良,杨井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36号原告:常维新,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化良,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井要,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维新诉被告李化良、杨井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维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常维新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路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