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卢银、张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银,张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三段68号,组织机构代码:24196912-X。法定代表人邵国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计福军,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郭聪林,该联社职工。被告卢银,女,汉族,1954年7月3日出生,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张丽军,男,汉族,1951年12月23日,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银、被告张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海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