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行立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忠厚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终字第9号上诉人李忠厚,男,1945年11月20日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南街庆新小区7-18楼2-102室。上诉人李忠厚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忠厚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所强调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请求对其行政起诉予以登记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忠厚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养老金数额不服并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应是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李忠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朝之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