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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行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任向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113号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曲明军,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柞村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万福波,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柞村分局矿管科副科长。被申请人:任向杰,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任向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