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邓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琴,邓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琴被执行人邓志军李素琴与邓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9日李素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法将该案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牛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