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杨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刘欢,男,生于1969年1月29日,四川省广元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小林,又名杨林,男,生于1978年4月12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装修户。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已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1、给付货款357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909元、执行费450元;二项合计370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法律义务。2015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杨小林欠刘欢材料款357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9元,保证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2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善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