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胜利与中淮制药有限公司、张守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胜利,中淮制药有限公司,张守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胜利,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玉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崇阳,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力,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程胜利、中淮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守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淮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崇阳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程胜利、被上诉人张守力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淮制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淮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淮制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中淮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