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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琳然诉石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琳然,石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黄琳然,女,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石睿,女,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黄琳然与被执行人石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睿无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石睿同意每月给付部分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