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琳然诉石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琳然,石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黄琳然,女,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石睿,女,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黄琳然与被执行人石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睿无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石睿同意每月给付部分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