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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盈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力达纺织(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中山市盈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福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力达纺织(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周浩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盈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力达纺织(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盈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盈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元,由原告中山市盈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