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黄某。被告周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合,2014年2月原告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5月24日做出了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现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合,原告于2014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2014年5月24日做出了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2014)临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等记录在卷,经庭审质证,足已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修复感情,一直分居至今,已有三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建宁审判员 万淑萍审判员 曾建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饶绍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