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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与高金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高金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经营者:张新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解风岐,男,汉族。被告:高金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与被告高金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