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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广起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广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黄广起,曾用名黄广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苍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广起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2008)苍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广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广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广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为缓刑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黄广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广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