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测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侯铁信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测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侯铁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23号原告: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2号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宋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佳秋,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56号。法定代表人:侯铁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国测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国测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铁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铁信。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公司)与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武汉国测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昌公司)、侯铁信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国众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技公司、电力公司、祺昌公司及侯铁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众公司自愿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测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侯铁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713元减半收取45356.5元,由原告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电波审 判 员 胡 劲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彭龙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