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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亮与被告林高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林高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黄亮,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高顺,男,汉族,住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诉被告林高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黄亮负担。审判员  张宗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