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1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苏琳、王美银、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苏琳,王美银,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琳,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美银,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01日向被执行人孙琳、王美银、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美银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