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德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德阳德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苏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雄峰,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德阳德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代永志,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德阳德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3)新都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田 笛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