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芝兰与李爱国、李秀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陈芝兰。被告:李爱国。被告:李秀云。被告:李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兰诉被告李爱国、李秀云、李秀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兰撤回起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芝兰负担。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李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