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且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永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且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且末县昆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韩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且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且末县昆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永祥,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巴民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且末县昆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50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永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且末县昆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巴民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且末县昆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韩永祥享有109507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吐尔迪&mi d dot;伊敏审判员 伊力哈木·于素甫审判员 肖 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鑫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