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米某甲、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米某甲,米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张某,男,2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米某甲,女,17岁,汉族,农民。被告米某乙,男,47岁,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某诉米某甲、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米某甲、米某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后9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