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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米某甲、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米某甲,米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张某,男,2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米某甲,女,17岁,汉族,农民。被告米某乙,男,47岁,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某诉米某甲、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米某甲、米某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后9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