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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王孝思、刘建国、赵凤元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王孝思,刘建国,赵凤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72号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磊。委托代理人郭五臣。被告王孝思。被告刘建国。被告赵凤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王孝思、刘建国、赵凤元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