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王孝思、刘建国、赵凤元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王孝思,刘建国,赵凤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72号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磊。委托代理人郭五臣。被告王孝思。被告刘建国。被告赵凤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王孝思、刘建国、赵凤元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