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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攀磊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攀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28号申请人苏州市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瑞路68号1幢。法定代表人孙加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轩。委托代理人马锦芳。被申请人徐攀磊。申请人苏州市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攀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市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所签的和解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293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苏州市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主张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市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