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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法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义胜与杜洪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胜,杜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法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唐义胜,个体户。被执行人杜洪胜,个体户。唐义胜申请执行杜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标的5056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洪胜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有帐号为13×××83的存款账户,且有存款219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洪胜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开户的帐号为13×××83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老三代理审判员  梅 勇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