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高某某、孙某(2015)横民初字第007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2015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工资账户,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22082610000563628,每月扣留3000元。至扣足案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