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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8元,减半收取8029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东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